| 低保户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民政部门表示有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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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赣州… 文章来源:中国赣州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5 10:26:09  |
赣州市刘先生来电:根据章贡区最新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操作办法(试行)》,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原则上不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我认为这一规定不妥。
记者张庆云查询:记者11月3日从章贡区民政局了解到,早在2003年,章贡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研究制定了《章贡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规定》,规定有劳动能力和在劳动年龄内的低保户,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一次,时间为1至4小时。如本人因病、因事等不能参加,可事先请假或请家庭其他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参加。此外,《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因此,规定城市低保户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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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公益录入:诸葛空明 责任编辑:诸葛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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