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出台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确定16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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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占山 文章来源:新文化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15:38:23  |
吉林省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在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在此通知中被确定,具体包括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与最高限额支付两个标准。
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最高支付限额支付。
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正常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不高于600元;剖宫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00元、不高于1000元;新生儿抢救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与《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相一致,按50%支付。
新生儿诊疗费用支付项目:
1.新生儿住院诊察费;
2.新生儿护理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
3.新生儿特殊护理 (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肛管排气、呼吸道清理、药浴、油浴);
4.新生儿监护;
5.新生儿复温;
6.新生儿暖箱;
7.新生儿行为测定;
8.新生儿双眼视觉检查;
9.新生儿耳声发射检查;
10.新生儿疾病筛查;
11.婴儿室人工喂养;
1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
13.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
14.氧气吸入(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
15.新生儿复苏;
16.大、中、小抢救。(胡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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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焦点录入:诸葛空明 责任编辑:诸葛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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