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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歌舞厅从业者着装不得有伤风化           ★★★
公安部:歌舞厅从业者着装不得有伤风化
作者:新京报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 8:54:07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公安部网站昨日发布《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包间内整体环境需“透明”

  《办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也被规定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歌舞厅应监控迪厅要安检

  《办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同时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娱乐场所按面积配备保安

  此外,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

 


民生焦点录入:诸葛空明    责任编辑:诸葛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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